(2004年7月7日政协第七届贵阳市乌当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19日政协第九届贵阳市乌当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20年5月20日政协第十届贵阳市乌当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2024年12月12日政协第十一届贵阳市乌当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
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
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贵州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贵阳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有关规
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
各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委员小组、联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
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
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现代
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团结奋斗的力量;为奋力推进“强省会”战略,谱写“美丽乌当•活力新城”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等功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
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
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乌当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协)全体会议听
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
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区政协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提案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每届区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
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区政协委员中产生,
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
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 每届区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
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
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
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
区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
(三)制定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五)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
(六)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
的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
(七)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乌当区委(以下简称区委)、乌
当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九)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评选表彰;
(十)推动提案公开和提案工作信息化建设;
(十一)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和经验交流,开展理论研究
和业务培训;
(十二)加强与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区政协办以
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三)加强与区政协委员和各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各界
别以及区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四)接受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加强与各区(市、县)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交流,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和意见,须经提
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分管副主席审定、
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必要时
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二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区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委员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
出提案;
(三)参加区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别、各委员
联络组,可以本党派、团体、界别、委员联络组名义提出提案;
(四)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
案。
第十三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坚持问题导向,聚
焦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和我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
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
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
提出;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做到一事一
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提案的提出注重质量不比数量;
(四)联名提案要严谨。联名提案发起人为第一提案者,署名列于首位;第一提案者应当向联名提案者说明提案内容;联名提案者应当了解提案内容,联名须出于自愿,不应随意联名、盲目联名;
(五)以政协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或加盖公章;
(六)参加区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别、各委员
小组、各委员联络组,各专门委员会,要在提高提案质量中发挥积极作用,着力提高集体提案比例;
(七)提案应当通过区政协提案工作信息化平台,按照规定
的格式提交。
第十四条 提案可以在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
闭会期间提出。
在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根据会议议程和日程安排,确定会议期间提案统计截止时间。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的提案,作为大会提案统计;截止时间之后提出的提案,作为平时提案统计。
第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
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视察报告,在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上的发言,以及其他协商议政的成果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或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第一提案者。
第十七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提案,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
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者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
题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所提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
(十三)单纯要求机构编制的;
(十四)超出本区职权范围的;
(十五)其他不宜作为提案的。
不予立案的提案,应当与提案者及时沟通协商,视情以意见
和建议等形式转送有关部门参阅;也可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作撤案处理;提案者也可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十八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提请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九条 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按归
口管理原则,由提案委员会集中送区委办、区政府办,由区委办、
区政府办交有关单位办理;区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区委办、区政府办交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条 承办提案的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乡
(镇、街道)、有关人民团体等,应充分尊重提案者的民主权利,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提案办理工作应
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时间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应在收到提案后三个月内办复完毕并以书面形式答复提案者。涉及问题复杂、办理难度较大的提案,经提案委员会同意,可适当延长答复时间,但最迟不能超过当年 10月31日。
第二十二条 提案答复按规定的格式行文,需加盖公章,并附《提案办理征询意见表》。内容要实事求是、明确具体,包括提案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建议的采纳或处理情况等,做到文字精炼、用语规范、逻辑清晰。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 委员个人的提案,办理复文送委员本人;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送第一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委员联络组、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送提案提出单位;界别、委员小组或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送召集人。区委办交有关部门办理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区委办;区政府办交有关部门办理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区政府办。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第二十五条 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和承办单位反馈意见。
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将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要环节,与提案者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在对提案正式答复前,应先征求提案者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应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并再次征求提案者意见后作出答复。仍不满意的,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解释说明或重新答复。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每年向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报当年区政府办理政协提案工作情况。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八条 提案的督办由区政协办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
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提案督办应邀请提案者与承办单位参与,可采取协商座谈、视察调研、上门走访等方式开展,共同推进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也可采用报送《督办意见》《政协专报》等方式,通过领导阅批方式进行督办。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三十条 围绕中心工作,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切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重点提案中应有民主监督性提案。
第三十一条 重点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由主
席会议审定。坚持和完善区委、区政府、区政协领导领衔督办重
点提案制度。通过领导阅批提案、现场办公、召开专题协商会等方式,切实加大对重点提案的督查督办力度,推进重点、难点提案的办理。区委、区政府领导领衔督办的重点提案,由区委办、区政府办按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区政协办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有序推进提案内容和提案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适时开展提案办理评议。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三十三条 对于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提案工作先进个人,可以给予表彰。
第三十四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
(一)选题准确,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反映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针对性强,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入,提出建议
具体,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成效显著,对宏观决策、长远规划有重要参考价值。
对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改善民生、改进工作有明显作用。
第三十五条 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
(一)办理提案坚持实事求是,做得到的认真负责办理,做
不到的直截了当给予答复;
(二)办理工作有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三)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办理落实;
(四)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对应当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及时
予以解决,多数提案者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第三十六条 提案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
(一)对待提案办理工作态度积极、作风务实、认真负责、
严谨细致;
(二)熟练掌握提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和程序要求,提案办
理工作有思路、有举措、有创新,能够按时高质量完成办理任务,
业绩突出,得到提案者和所在单位充分肯定。
第三十七条 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提案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由承办单位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推荐或者提案者自荐;先进承办单位由提案者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推荐;提案工作先进个人由承办单位推荐。推荐结果由提案委员会综合研究提出意见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